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6-17 15:59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选择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在你提供的例子中,投资作价是100万,递延到第10年后,转让作价是50万。由于转让作价低于投资作价,因此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 Mr. Ding 追问

2024-06-17 16:02

那为什么我看到一些答复是按当时的转让作价50万计算减去合理费用后×20%缴纳呢?是不是有什么不一样。这个不适用于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算方式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06-17 16:04

同学你好
你可以问问当地税局

???? Mr. Ding 追问

2024-06-17 16:05

(财税〔2016〕101 号)和(财税〔2015〕41 号)这两个计算方式不一样吗.能举例说明一下这两者的计算差异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06-17 16:10

(财税〔2016〕101号)和(财税〔2015〕41号)这两个文件的计算方式是不一样的。


(财税〔2016〕101号)是针对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的所得税政策,其中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可以选择递延纳税政策。这意味着投资入股当期可以暂不纳税,直到转让股权时才计算缴纳所得税。


(财税〔2015〕41号)则是针对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所得税政策,其中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个人在分期缴税期间转让其持有的上述全部或部分股权,并取得现金收入的,该现金收入应优先用于缴纳尚未缴清的税款。


举例来说,假设A公司的股东甲以一项专利技术向A公司投资入股,该专利技术的评估价值为100万元。根据(财税〔2016〕101号),甲可以选择在投资入股当期暂不纳税,等到转让该股权时再计算缴纳所得税。假设甲在5年后转让该股权,转让收入为200万元,那么他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为(200-100)×20%=20万元。


而根据(财税〔2015〕41号),甲在投资入股当期就需要计算缴纳所得税。假设甲没有取得任何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那么他需要在投资入股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一次性缴纳所得税100×20%=20万元。如果甲在投资入股后取得了现金补价或转让股权的现金收入,那么他需要先将现金部分用于缴纳所得税,剩余部分再分期缴纳

???? Mr. Ding 追问

2024-06-17 16:14

哦,那就是这两个文件计算个税是完全不一样罗?2015的这个是按投入时的作价计算。  2016是按转让是的作价-当时投入时的作价计算如果余额是正数的就需要交个税,如果是负数的则不用交个税是要这样吗

朴老师 解答

2024-06-17 16:18

同学你好

对的
是这样

???? Mr. Ding 追问

2024-06-17 16:19

(财税〔2016〕101号)和(财税〔2015〕41号)这两个文件如果按55年内转让的是不是均按当时投入的作价去计算个税呢?只有超过5年后再转让才会按转让时的作价-投入时的作价去计算个税啊?

朴老师 解答

2024-06-17 16:22

是的。根据财税〔2015〕41号和财税〔2016〕101号,如果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应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减除该资产原值及合理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如果是在5年内转让,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资产原值-合理税费。


如果超过5年后再转让,则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方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转让时的作价-投入时的作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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