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是一般纳税建筑企业,有个简易计税项目有劳务分包,也做了增值税的差额征税,想问下对应的会计分录具体应该怎么做?我是小白,麻烦帮忙尽量说详细,谢谢老师!
小白
于2024-07-12 20:45 发布 448次浏览
- 送心意
bamboo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税务师
2024-07-12 20:46
您好
开出发票的时候
借 应收账款
贷 主营业务收入
贷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收到劳务分包发票
借 工程施工
借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贷 应付账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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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是可以用总包金额-分包金额计算缴纳
2016-03-28 11:00:02

是的。
2017-08-11 18:02:26

您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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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2 20:46:15

你好,预缴的部分是可以抵减的。
2023-05-15 10:37:51

请问差额征收增值税,需要建筑行业的工程有什么要求
建筑企业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同时存在分包情况的,按照《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的规定,对于一般纳税人中选择简易计税方法的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以按照规定实行总包方扣除分包款的差额扣除税收政策.但在执行这一政策中,一定要很明确地做好两件事:
一、建筑业纳税注意对至今还没有取得分包方开具发票的清理,留意发票使用期限
按照现行过渡期间有关政策的规定,2016年4月30日之间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才可作为预缴扣除的合法凭证,过期无效.
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要对这类营业税发票及时进行一次专门的逐项逐笔清理.
对于在5月1日之前已经发生的建筑服务或者说已经支付款项的,特别是已经完工的,但至今还没有拿到发票的,一定要明确搞清楚对方是否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如果已经开具,就马上催收发票,及时入账扣除.建议对于按照规定应该已经开具营业税发票,还没有收到分包方发票的,有必要与分包方明确约定发票送达时限,否则如果造成无法扣除的,则补偿相应的损失.
二、建筑业纳税注意发票票面的验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一定要求开票方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否则就属于没有按规定开具的发票,存在税务风险,建议拒收,并要求重开.
2019-02-19 07:5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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