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傻傻的百褶裙
于2024-07-14 20:59 发布 437次浏览
刘艳红老师
职称: 中级会计师
2024-07-14 21:05
感觉还是没有说清楚, 违约属于价外费案例 违约金不属于价外费用案例 举个列子说明哈
刘艳红老师 解答
2024-07-14 21:02
你好,增值税中与违约金有关的规定,主要为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等。
2024-07-14 21:15
比如这个合同因一方违反了合同需要支付的赔偿金,对于此金额是属于价外的费用,对于这笔费用需要承担相应的税费,这个就是价外费用
2024-07-14 21:16
案例 2016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署产品供应协议,约定由甲公司向乙公司供应商品10万件,其中,该商品某零部件由乙公司提供,甲公司将零部件组装入商品后向乙公司交货。后因乙公司未向甲公司提供该零部件,致使甲公司无法交付商品。2016年10月,甲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7年3月,人民法院判令乙公司向甲公司支付补偿款,补偿款金额=(商品单价-某零部件装配工资-包装工资-运费-利润-税费)×商品数量。 税务机关认为,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系商品买卖关系,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认定甲公司取得的补偿款属于价外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 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违反合同的约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人民法院判决其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所支付的补偿款是甲公司截至诉讼时,为生产商品已经承担的成本和费用,未包含后续生产成本及商品最终销售的利润和税费,不属于销售货物所应取得的货款。况且其未向乙公司交付商品的所有权,不构成《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转让货物所有权”,依照税收法定原则,征税权的行使限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征纳双方的权利义务以法律规定为依据。因此,取得的补偿款无需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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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艳红老师 | 官方答疑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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