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老王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18-05-12 23:34

您好,这个划分标准说明是哪儿要的?建议参考以下内容填写。 
第五条【关联法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保险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保险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本办法第六条(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及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保险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保险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或控制保险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三)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三)项所列关联方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四)项所列关联方的董事、监事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其他关联方】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认定下列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一)保险公司内部工作人员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保险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一致行动人; 
 
(三)保险公司关联方追溯至信托计划等金融产品或其他协议安排的,穿透至实际权益持有人认定; 
 
(四)持有对保险公司具有重要影响的控股子公司1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五)在借贷、担保等方面存在依赖关系的企业;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八条【认定时限】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存在关联关系的,视同保险公司关联方。 
 
第九条【关联交易类型】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 
 
(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该保险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关联方投资该保险公司发行的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 
 
(二)资金运用类:包括在关联方办理银行存款(活期存款除外),投资于关联方资产,投资于包括关联方资产的金融产品、权益或其他资产,投资于关联方发行的金融产品,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 
 
(三)保险业务类:包括保险业务和保险代理业务、再保险的分出及分入、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 
 
(四)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买卖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 
 
(五)提供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职场装修等; 
 
(六)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保险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保险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保险公司的关联方发生的上述交易视为保险公司的关联交易,但控股子公司为受所在金融行业监管的金融机构或上市公司的除外。 
 
第十条【重大与一般】保险公司关联交易分为重大关联交易和一般关联交易。 
 
重大关联交易是指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一个关联方之间单笔或年度累计交易额占保险公司上一会计年度末净资产的1%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 
 
一个会计年度内保险公司与一个关联方的累计交易额达到前款标准后,其后发生的关联交易,如再次累计达到前款标准,则应当重新认定为重大关联交易。 
 
一般关联交易是指除重大关联交易以外的其他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关联交易额的计算与比例 
 
第十一条 【金额计算】关联交易的金额原则上以保险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的交易对价或转移的利益计算,具体计算方式如下: 
 
(一)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减少注册资本的,以减资金额计算交易额;投资于优先股、债券或其他证券的,以投资额计算交易额; 
 
(二)资金运用类以保险资金投资金额计算交易额; 
 
(三)保险业务类中保险业务以保费计算交易额;保险代理业务以代理费计算交易额;委托或受托金融机构管理资产的,以受托管理费计算交易额; 
 
(四)利益转移类中提供或接受财务资助的,以资助金额计算交易额;提供或接受担保的,以担保金额计算交易额;保险公司放弃相关权利的,以权利涉及的金额计算交易额; 
 
(五)提供服务类以提供的服务费用计算交易额。 
 
同一个保险公司与多个关联方在同一笔交易中的金额,应合并计算。 
 
第十二条【穿透计算】保险公司对关联交易额的计算标准,应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适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穿透计算。 
 
第十三条【比例监管】保险公司资金运用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 
 
(一)保险公司对全部关联方的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30%与上一年度末净资产额二者中较高者; 
 
(二)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权益类资产、不动产类资产、其他金融资产和境外投资的账面余额中,对关联方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上述各类资产投资限额的50%; 
 
(三)保险公司对单一关联方的全部投资余额,合计不得超过保险公司上一年度末总资产的15%。 
 
第十四条【计算规则】保险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与同一关联方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与关联方、该关联方控制的主体、控制该关联方的主体以及与该关联方受同一方控制的主体之间发生的资金运用类关联交易,应当合并计算金额并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保险公司与其控股子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关联交易,不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动态管理】保险公司应当动态监测关联交易的各项金额及比例,建立预警和管控机制,及时调整经营行为以符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酌情调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状况、偿付能力状况以及所受强制措施和监管处罚的情况,对保险公司适用第十三条规定的监管比例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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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本款涉及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重点在于对无形资产范围进行了界定。迄今为止,在我国的会计准则及税收政策法规中对无形资产一直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和范围界定。《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及其应用指南中明确: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着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因商誉的存在无法与企业自身分离,不具有可辨认性,不属于无形资产准则规范的范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五条对无形资产进行了界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出租或者经营管理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2号文第二章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二)无形资产的转让和使用,包括土地使用权、版权(著作权)、专利、商标、客户名单、营销渠道、牌号、商业秘密和专有技术等特许权,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或实用新型等工业产权的所有权转让和使用权的提供业务;在2015年9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中,第二章关联申报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包括以下类型:(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特许权、土地使用权以及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等的转让。 本款也仅仅例举了无形资产所包括的类别,并没有进行概念界定,但因42号公告依据的上位法包括《企业所得税法》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因此尽管42号公告例举的无形资产包括的范围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例举的无形资产所例举的范围有一定差异,但实际执行中42号公告只是起重点强调作用,不是包括全部无形资产的范围,也就是说《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所包括的无形资产的范围在42号公告的(三)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的关联交易类别里同样适用。 应该特别注意的是,在本款例举的无形资产范围中特别强调了《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里没有例举的“商业秘密、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与2号文中无形资产范围比较发现在本款中增加了“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等,而2号文征求意见稿中的“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没有纳入。这一方面反映了总局对关联方无形资产交易重点关注的领域;另一方面对关联方“商誉和持续经营价值”转让在实践操作中确实存在一定难度,不易把握而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但是由于本款在无形资产例举中使用了“等”这一字眼,因此并不会影响各地税务机关在实践中不局限于本款例举的无形资产范围,只要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无形资产的定义或例举的范围,同样可以作为关联方无形资产交易的类别加以关注;同时,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表的填报及对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判定时应该将具有无形资产特性的都归类为无形资产的范围。此外,关联申报表之《无形资产所有权/使用权交易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专利”、“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市场调查成果”、“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土地使用权”、“商誉”、“著作权”、“其他无形资产”,其中的“市场调查成果”、“土地使用权”、“商誉”及“其他无形资产”4项在本款中并没有例举,实务中应该一该关联申报表中例举的范围为准。 四、资金融通 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原2号文第二章关联申报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三)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资金拆借和担保以及各类计息预付款和延期付款等业务;与2号文相比,本款采用括号的形式在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中特别强调包含集团资金池。对于集团资金池,包括集团内跨境资金池的出现,一方面税务部门采取认可、支持的态度;另一方面也表明税务机关将会密切关注集团内资金池对关联交易的影响和涉税风险。集团内资金池是一种先进的资金管理模式、管理理念和管理方针,为使其有效运作并取得预期效果,集团需要对集团内各成员公司和银行之间错综复杂的资金配置与管控体制进行通盘设计和精心组织。集团公司将所有下属单位的资金统一汇总在一个资金池内,统一调度集团内部的资金使用,并向上划资金的下属单位支付利息,同时向使用资金的下属单位收取利息的业务行为。然而,过去集团内资金池业务中可能存在境内资金上划至境外集团资金池不收取利息,或境外资金池向境内下属单位提供、使用不收取利息;或者通过资金池操作月度、年度关联方加权平均计算的借贷资金规模以规避2号文关于资本弱化规制的约束。资金池的税收合规问题在42号公告中的出现,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已经通过规范性文件的方式提醒纳税人和各地税务机关在关联借贷的资金往来中要充分考虑集团内资金池的税收影响。 本款中例举的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只包括各类应计息的,也就是说如果关联方之间存在不计息的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是不属于本款例举的资金融通的范围,而该类不计息的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在集团内部关联方之间资金融通中大量存在,所以该类资金融通也不受制于税务机关对关联交易税务的监管。而针对于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是否计息税务机关也只有通过借贷双方的协议(或结算凭证等)和会计核算的结果来进行判定。 本款最后也用了“等”这一字眼,采用的不是简单穷尽例举的方法,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表的填报及对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判定时应该将具有金资金融通特性的都归类为资金融通的范围;此外,关联申报表之《融通资金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包括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票据贴现”、“融资租赁”、“应计息预付款”、“应计息延期收付款”、“集团资金池”、“其他融通资金”,将本款中例举的类别进行了细化,以更有利于关联申报表的填列和实务操作。 五、劳务交易 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原2号文第二章关联申报第十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四)提供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行销、管理、行政事务、技术服务、维修、设计、咨询、代理、科研、法律、会计事务等服务的提供。而本款中例举的劳务交易类型达到15项之多,新增了“营销策划、合约研发、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7项劳务交易类型,显然这是借鉴了BEPS行动计划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中《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针对<转让定价指南>第七章的修订》的内容。BEPS行动计划8-10《确保转让定价结果与价值创造相匹配》中《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针对<转让定价指南>第七章的修订》就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及特性说明,具体如下: 1、会计和审计:例如财务报表信息的收集和审核、会计记录的编制、财务报表的准备、业务和财务审计协助或准备、会计记录真实性和可靠性的核实、通过数据整理和信息收集协助预算编制; 2、处理和管理应收和应付账款:例如客户账单信息的编制、客户信用控制的检查和处理; 3、人力资源活动: -人员配置和招聘,例如招聘流程、协助申请职位的人员的评估、录取和派任、新员工入职、绩效评估和职业界定、协助完成人员解聘流程以及参与精简人员项目; -员工培训和发展:例如评估培训需求、制定内部培训和发展项目、制定管理技能和职业发展项目; -薪酬服务:例如为职工薪酬和福利提供建议和制定政策,包括医疗保险和人寿保险、股票期权计划和养老金计划;核实出勤率和记录工时、薪酬服务,包括薪金处理和满足相关税务合规性要求; -开发和监控与就业相关的员工健康程序、安全和环保标准; 4、监控和汇总与健康、安全、环保及其他经营规范相关的数据; 5、不构成集团核心业务的信息技术服务:例如安装、维护和更新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的信息技术系统;信息系统支持(包括用于会计、生产、客户关系、人力资源、薪酬和电子邮箱系统的信息系统);针对如何使用或应用信息系统以及与信息收集、处理和显示相关的设备提供员工培训;制定IT使用指南、提供电信服务、组织信息技术服务平台、实施和维护信息技术安全系统;支持、维护和监管信息技术网络(局域网、广域网和互联网); 6、内外部沟通和公共关系维护(但不包括具体的广告或市场营销活动及其基础战略的制定); 7、法律服务:例如由内部法律顾问提供的一般法律服务,如起草和复核合同、协议和其他法律文书、提供法律咨询建议、代表公司(参与司法诉讼、仲裁和行政程序)、开展法律研究以及与无形资产的注册和保护相关的行政工作; 8、与纳税义务相关的活动:例如收集税务信息和准备纳税申报表(所得税、销售税、增值税、财产税、关税和行为税)、缴纳税款、应对税务机关的调查以及提供税务咨询服务; 9一般行政或文秘性质服务。 以上这些低附加值集团内劳务与本款中例举的劳务交易类型在性质与内容上有高度的匹配性,这样在协调境内外劳务交易与境外关联方所在国税务机关保持一致性认定和处理规则上建立了可靠的基础。 本款最后同样也用了“等”这一字眼,采用的不是简单穷尽例举的方法,所以纳税人在进行关联申报表的填报及对是否需要准备同期资料的判定时应该将具有劳务特性的都归类为劳务的范围;此外,关联申报表之《劳务交易表》中例举的范围包含:“市场调查服务”、“营销策划服务”、“代理服务”、“设计服务”、“咨询服务”、“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服务”、“维修服务”、“法律服务”、“财务管理服务”、“审计服务”、“招聘服务”、“培训服务”、“集中采购服务”、“建筑工程劳务”、“安装工程劳务”、“交通运输服务”、“物流辅助服务”、“体育文化服务”、“旅游服务”、“娱乐服务”、“网络通信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其他劳务”, 比如这些都属于关联交易。
2017-05-30 11:39: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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