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耿老师

职称中级会计师

2024-08-22 09:49

你好!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选项D)不属于合伙企业财产。这是因为合伙企业的财产主要由三部分构成:
1. 合伙人的出资:这包括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约定向合伙企业提供的各种资产,如货币、实物、知识产权等[^2^]。这些出资成为合伙企业财产的一部分,用于支持企业的运营和生成收益。
2.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这包括合伙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所有收益,如对乙公司的应收账款(选项C)等。这些收益是合伙企业运营的结果,属于企业的共有财产。
3.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例如接受的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获得的财产。这些财产也是合伙企业财产的组成部分,对企业的财务状况有直接影响。
综上所述,合伙人李某对王某的货款债权属于个人财产,而不是甲合伙企业的财产。在理解和应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时,这种区分是非常重要的,它有助于确保合伙企业的财产被恰当管理和使用,同时也保护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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