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郭老师

职称初级会计师

2024-08-26 08:12

国家税务总局 2017年11月8日下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明确了部分在技术研发费列支的材料费不得加计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研发活动直接形成产品或作为组成部分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的,研发费用中对应的材料费用不得加计扣除。

产品销售与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在不同纳税年度且材料费用已计入研发费用的,可在销售当年以对应的材料费用发生额直接冲减当年的研发费用,不足冲减的,结转以后年度继续冲减。

小鱼儿 追问

2024-08-26 08:15

我在那个网站查这个公告?

郭老师 解答

2024-08-26 08:18

国家税务总局或者是你当地电子税务局里面的税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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