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18-05-16 09:01

这个问题不能回答吗?

朴老师 解答

2018-05-16 15:49

(一)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新办法。 
  (二)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三)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 
  1、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1)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4)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五)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未出售前先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 
  (六)凡符合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纳税人,应在90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税款申请,并据实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见附件2),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即可办理竣工清算税款手续。 
  (七)对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出具《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见附件3)并送达纳税人。纳税人应在接到《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后,在90日内办理清算税款手续。 
  (八)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手续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有关清税项目资料,并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见附件4)。须提交的有关资料如下: 
  1、项目竣工清算报表,当期财务会计报表(包括:损益表、主要开发产品(工程)销售明细表、已完工开发项目成本表)等。 
  2、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有关证明凭证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合同。 
  4、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 
  5、能够按清算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6、销售商品房有关证明资料,以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的形式 ,内容包含:销售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用途等。 
  7、清算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8、清算项目的销售许可证。 
  9、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已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10、《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11、《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 
  12、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的证明资料等。 
  (九)纳税人应准确、据实填写各类清算申报表和相关表格;纳税人委托中介机构代理进行清算鉴证的,在《鉴证报告》中应详细列举清算项目的收入、扣除项目和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相关鉴证信息。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见附件5)交纳税人转入审核程序。对纳税人提交的清税资料不完整、《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审计事项情况不清楚的,应退回纳税人重新修改《鉴证报告》或补充资料,并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见附件6)交纳税人,待清算资料补充完整后,重新办理税款清算手续。 
  (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纳税人清算申请之日起90日内完成清算审核工作,不含纳税人应税务机关要求的补正资料时间。 
  (十二)对于清算项目销售收入的确定,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取得其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核定。 
  对纳税人转让房地产无法提供收入资料或提供收入资料不实造成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收入确定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上述方法的市场价格核定。 
  (十三)对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确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计算,发生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确认扣除;对纳税人无法提供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包括在扣除项目金额中。 
  (十四)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清算项目扣除项目金额的合法有效凭证,方可据实扣除项目金额的范围如下: 
  1、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2、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土地征用费用、耕地占用税、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工作的安置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3、纳税人在销售房地产过程中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十五)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简称开发成本)中的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对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税务机关应按核定办法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对于四项费用每平方米建安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表》中公布的每平方米工程造价金额,又无正当理由的。 
  (十六)对于公共配套设施费的扣除范围确认,以房地产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所发生的支出确定。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由于各开发项目配套设施情况不同,必须先确定允许扣除的配套设施面积后再计算分摊。 
  对于成片开发分期清算项目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应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对于后期清算时实际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分摊比例大于前期的金额时,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时,按照整体项目重新进行调整分摊。 
  (十七)对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扣除的确定,凡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中能够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5%计算扣除。 
  对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不能按清算项目计算分摊或提供金融机构利息证明的,利息不能单独扣除,房地产开发费用采用按率扣除的方法,以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和房地产开发成本计算的金额之和的10%进行计算扣除。 
  (十八)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管理工作,认真查验和审核清算企业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及相关资料,在审查清算项目过程中因鉴证事项或其他问题需要纳税人进一步补充与清算项目相关的证明资料时,决定暂停清算,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7),待纳税人重新补充证明资料后,再办理税款清算手续。对纳税人不能按主管税务机关规定期限提交补正材料的,应将清算项目资料移交给税务稽查部门,由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十九)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清算审核后,对清算项目需要进行纳税评估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部门进行清算评估工作,经过纳税评估后,决定对纳税人申请的清税项目不予核准,需转入检查程序进行检查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见附件8)送达纳税人,并将全部清税资料移交稽查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稽查检查工作。 
  (二十)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项目审核中,发现有下列情况的之一的,应将全部资料移交纳税评估或稽查部门进行清算工作。 
  1、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报送的《鉴证报告》内容不规范,退回重报后,《鉴证报告》仍不符合要求的; 
  2、纳税人办理清税时,提供《鉴证报告》需要退税的; 
  3、纳税人未按土地增值税政策规定预缴税款的。 
  (二十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清算审核、纳税评估、稽查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确定的销售收入进行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财务帐簿未设置的;或虽设置财务帐簿,但帐目混乱,销售收入、成本材料凭证残缺不齐,难以确定销售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2、擅自销毁帐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清算的; 
  4、纳税人未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二十二)对清算项目通过审核后,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或通过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评估或稽查检查需要进行核定征收的,应向纳税人开具《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和《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见附件9)送达纳税人。 
  (二十三)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鉴证业务,可由纳税人委托具有主管部门批准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 
  (二十四)中介机构对清算项目的总体基本情况、不同用途的面积划分情况、所涉及的销售收入、成本及费用等情况进行鉴证并说明情况。中介机构应按税务机关规定的《鉴证报告》范本和内容对鉴证情况出具《鉴证报告》,供税务部门参考,并接受税务机关要求提供清算项目鉴证工作底稿的查验核实工作。 
  (二十五)对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经税务机关审核退回后,仍未达到清算要求的,将不允许再从事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工作。 
  (二十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存在未及时、如实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提供虚假纳税资料、偷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六十三条、六十四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十七)税务机关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工作中,一经发现中介机构违反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出具虚假鉴证报告,造成纳税人少缴、未缴土地增值税的,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外,还应对违纪单位进行通报,凡对被通报的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时均不予认可。 
  (二十八)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 
  附件: 
  附件一:《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附件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附件三:《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附件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附件五:《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附件六:《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附件七:《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八:《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附件九:《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二、商品住宅土地增值税核定扣除项目金额标准有关问题的新规定 
  (一)此规定适用于对商品住宅项目清算土地增值税时扣除房地产开发成本中“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以下简称四项成本)”的金额标准核定。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应按实际发生额据实扣除,但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通知规定的标准核定扣除: 
  1、无法按清算要求提供开发成本核算资料的; 
  2、提供的开发成本资料不实的; 
  3、发现《鉴证报告》内容有问题的; 
  4、虚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 
  5、清算项目的四项成本扣除额明显高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制定的商品住宅单位面积建安造价扣除金额标准,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对于高层商品住宅(7层以上)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2263元;多层商品住宅(7层及以下)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允许扣除金额标准为每平方米1560元。 
  (四)对于不同竣工年代的商品住宅项目,可以按照《分类房产单位面积建安造价年度修正系数表》进行相应系数修正。 
  (五)核定四项成本应先将清税项目的高层与多层房屋分别对照适用的核定建安造价金额,确定四项成本的扣除金额。具体计算公式为: 
  核定扣除的四项成本=建安造价×清算建筑面积×年度修正系数 
  (六)本规定中单位面积建安造价金额和年度修正系数参照北京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专家经验和市场状况制订,由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根据情况不定期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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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5-16 09:01:22
清算流程主要分为四个步骤:申报、审批、清算和结算。首先,公司应在收到债权人的清算申请书后,及时向相关机构和经办机构提出清算申请;其次,根据有关规定,向有关机构提交必要的文件和资料,等待审批;接着,审批通过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最后,清算完成后,向相关机构提交清算结果,并进行结算。
2023-03-20 11:47:10
一、成立清算组 1、公司权力机构决议 公司权力机构(股东会或董事会)在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后应及时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表决通过公司解散决议。 2、清算组的成立和备案 公司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天内公司即应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清算组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也可选任注册会计师、注册律师或其他熟悉清算事务的专业人员作为清算组成员,清算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自清算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须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所在的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3、清算公告和债权登记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天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 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二、清算组接管公司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依法从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处接管公司的管理权,接管的主要内容有: 1、清算公司公章的接交和管理,并从接交之日起建立公章使用审批登记制度,指定专人保管。须移交的公司公章包括: (1)公司公章; (2)公司内各职能部门的印章; (3)各种财务印章及合同印章; (4)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印章; (5)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的印章。 2、债权债务清单,要求不能遗漏,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资产清单,按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分类登记,按清算组的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4、职工花名册,含在职和离退休的全体人员的花名册,要记载工龄、工种、用工形式、工资及工资拖欠、社保拖欠等情形。 5、合同书、协议书,各种法律文件及厂内相关文件分类统计移交。 6、财务账册及相关财务资料。 7、企业购买的有价证券,享有的无形资产的权利凭证。 8、企业的历史档案等其他应当移交的资料。 三、清理公司资产 这是公司清算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详细的了解之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清算事务。 1、核定公司资产的范围 公司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方面: (1)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包括公司在解散时实际占有的厂房、机器设备、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等也包括在内。 (2)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3)公司对外投资享有的股权。 (4)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如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 2、接管公司资产 (1)实物的清查、登记。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库存现金的清查登记、清查银行存款、国定资产的清查与登记、库存材料和产成品的清查和登记。 (2)债权的核实与登记。 (3)公司的对外投资情况清查。 (4)对公司享有的其他财产权利的核实与登记。 四、核定公司债务 公司债务一般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银行借款。 (2)应付货款及其他业务欠款。 (3)应付工资。 (4)未缴税金。 (5)其他应付款。 五、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进行债权登记 1、根据《公司法》186条规定,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2、债权申报登记。 3、债权审查。 4、债权、债务清产报告表的编制。 六、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 1、未到期债权的收取。 2、附停止条件的债权的处理。 3、有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4、对于无担保合同债权的收取。 5、对合同以外的债权的收取。 七、参与公司的诉讼活动 如果通过协商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清算组应以公司代表人的身份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最终诉讼解决争议。清算组可以推选1至2人代表公司进行诉讼,也可以委托律师作为代理人代理民事诉讼。律师作为法律专业人员,可以为清算组提供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及时解决争议的咨询意见。在法律调解时,还可以就实体问题帮助清算组做出正确判断,防止公司做出不应有的让步而遭受损失。律师代理诉讼的费用,计入清算费用中。 八、处理公司财产 在收取公司债权、登记公司债务的同时,清算组应对公司的金钱以外的资产进行变价处理,除可以依照合同交付其他债权人的以外,都应进行变卖。公司解散以后,公司的债务除以公司存货清偿的以外,都转为金钱清偿。因此,必须将公司财产转换为货币形式。 九、清偿债务 当债权人就解散公司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时,清算组应对其债权优先清偿。债权人如果对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物权,则应由第三人代替解散公司清偿或由债权人对担保财产行使权利后,由第三人以一般债权人的身份同其他债权人一道受到清偿。 十、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在公司的债权清理完毕,债务登记清楚和财产变价处理完以后,清算组应当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公司开始清算时的所有会计报表都是根据清算开始时的账面价值编制的,账面所反映的资产数据与实际不一定相符,当公司财产变价处理完毕后,资产的实际价值和负债的最终数字都得到最终的确定,此时编制的资产负债表才能真正反映出公司实际的偿还债务能力。 十一、制定清算方案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编制清算方案。清算方案应写明债权人姓名或名称、债权数额、清偿数额及清偿方办法,并报股东(大)会确认。股东(大)会对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十二、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 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大)会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按照《公司法》第187条规定的清偿顺序清偿,具体清偿顺序如下: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5、分配剩余财产。 十三、提交清算报告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制出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账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大)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 十四、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账册经股东(大)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2020-12-23 14:35:38
注销公司流程较为复杂繁琐,需要到工商局备案→登报→注销社保→税局申请注销→工商局递交注销资料→代码注销→银行注销 注销公司需要分别前往税局、工商局、银行,如果不熟悉流程贸然办理,估计来回跑的次数会更多,浪费的时间也更多。 另外,需要整理企业所有的账本、凭证、财务报表,上传税务报表,如果企业以前的账务没有整理或者没有做,那么还需要补齐全。其次,税局还会核查企业所有的税务问题,看看是否有纳税异常或者抽逃税款的情况。 所需资料: 1、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 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登记机关领取或网上下载,公司加盖公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 3、股东提交股东会决定公司注销的决议,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的裁定文件或行政机关的决定。 4、公司清算组织成立文件: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关于组织公司清算组织的文件。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会关于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决议;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盖章或签字(自然人股东)。 法院宣告公司破产或行政机关依法责令公司关闭的提交法院或者行政机关确认公司清算报告的文件。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出示公司在报纸上刊登的三次清算公告。 需要注意的是: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登记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的复印件均需持原件到登记部门核对,不能提交原件的,由原件持有方核对复印件并加盖公章或签名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第二步和第三步可以同时办理。
2020-06-08 12:22:47
你好同学,可以参考一下: http://www.64365.com/zs/1082982.aspx
2022-05-27 16:5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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