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我司是乙方,是建筑劳务行业,与甲方签订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合同约定甲供主材,同时合同还约定增值税按照一般计税方式,增值税税率为3%,甲乙双方均为一般纳税人企业。这种情况下,我司可以将劳务再分项分包出去吗?我司收到的劳务专票、机械台班服务费专票、零星材料及机工具专票等可不可以作进项抵扣?
何何
于2024-08-29 10:01 发布 4次浏览
- 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 会计师
2024-08-29 10:03
在这种情况下,您司是否可以将劳务再分项分包出去,需要查看具体的法律法规以及合同中的相关约定。通常来说,如果没有明确的禁止性条款,是有可能进行再分包的,但要注意遵守相关规定和程序。
您司收到的劳务专票、机械台班服务费专票、零星材料及机工具专票等,如果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的相关规定,是可以作进项抵扣的。一般而言,这些专票是用于您司的生产经营活动,且取得的发票合规、真实、有效,就能够用于抵扣相应的增值税销项税额。
相关问题讨论
可以的,可以开具普票的
2021-12-13 16:51:39
您好, 是要写会计分录吗
2024-05-26 10:49:49
同学您好,卷烟消费税=50*2000*56%+50*250*200*0.003=63500
2023-11-02 15:55:38
您好,这个题目剩下的呢
2023-05-24 20:23:03
(1)业务(1):外购货物用于集体福利,不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相应的货物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业务(2):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原材料,由于取得的是普通发票,所以不得抵扣原材料的进项税额,但是支付的运费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凭票抵扣进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0000×11%=1100(元); 业务(5):应转出的进项税额=6000×16%=x 该企业当月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1100-x= (2)销售汽车装饰物品、提供汽车修理劳务、出租汽车,均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该企业当月的增值税销项税额=(20000%2B12000%2B5000)×16%= (3)业务(4):应计算缴纳增值税=25750÷(1%2B3%)×2%=500(元); 业务(6):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020-600)÷(1%2B5%)×5%×10000=200000(元);
2022-12-19 16:4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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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何 追问
2024-08-29 10: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