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朴老师

职称会计师

2024-09-24 09:55

他们说的不完全对
一、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交付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企业对已交付部分的土地不再拥有实际占用的权利,应相应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二、分析
交房意味着房产企业对该部分土地的实际占用状态发生改变,即使未开具购房发票,也不应影响城镇土地使用税计税基数的变更。税务部门以未开票为由不允许变更计税基数缺乏充分依据

铄铄 追问

2024-09-24 10:02

好的,但是我相应变更计税基数不是按照交房销售面积除以总建筑面积乘以建筑面积这样算的,我是直接按照总占地面积减去交付房产的建筑面积来计算的

朴老师 解答

2024-09-24 10:09

税务部门的说法缺乏依据。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 号)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对于房地产企业,房屋交付后,土地的实际使用主体发生了变化,企业对已交付部分的土地不再拥有实际占用的权利,应相应减少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计税依据。
你的计算方法也是合理的,即按照总占地面积减去交付房产的建筑面积来计算。这符合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应根据实际占用土地面积确定的原则。

铄铄 追问

2024-09-24 10:10

好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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