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师好,想请教个问题。我公司今年8月份开了份房租发票,是补开去年的。税务局让我把这份收入调整到23年的,还要补交增值税。现在一个问题是,我9月份已做账,视同把这份收入当作今年的了,有抵扣发票抵税款。现在补交增值税,我做账怎么调整?
梦带我旅行
于2024-09-27 10:47 发布 192次浏览
- 送心意
apple老师
职称: 高级会计师,税务师,CMA,中级会计师,初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
2024-09-27 10:50
同学你好!
把这个 收入,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代替,计入年初利润中
增值税的补交 就做在今年就行
相关问题讨论
同学你好!
把这个 收入,用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 代替,计入年初利润中
增值税的补交 就做在今年就行
2024-09-27 10:50:25
你好 是的 会涉及增值税、附加税、 印花税、个税 房产税的
2020-05-06 12:27:24
这样容易被查。不过你可以做些无票收入,多少交点税。
2017-02-25 09:15:32
营改增后个人房屋(非个人住房)出租税率与单位房屋(2016年5月1日前取得)出租税率一样,均为5%的“征收率”,而个人住房出租,则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一、营改增试点期间,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
1.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减按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高速公路。
3.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3%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4.小规模纳税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5.其他个人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不含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6.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2016-08-29 10:00:06
同学,你好
嗯嗯,是的
2023-12-26 09:3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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