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送心意
崔老师
职称: ,注册会计师,税务师
2018-05-30 22:10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件规定,“ (一)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售卡方可按照本公告第九条的规定,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2.对于购货方来说,在购买或充值环节应作为预付处理。
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外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使用用途进行归类,可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a. 将购物卡赠送客户用于维护客户关系时,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按照业务招待费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b. 将购卡作为促销方式赠送给购货客户,例如:企业购买购物卡,在销售货物开展促销活动时,将其以买货赠卡的形式赠送给客户,或者购物达到一定的金额即可赠送一定额度的购物卡。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赠送明细作为销售费用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销售费用-促销推广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c. 将购卡作为福利发放给员工,这属于非货币性福利的性质支出。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凭借购买预付卡时取得的发票以及相关的发放清单,按照职工福利费规定税前扣除。具体会计处理为:
借: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贷:预付账款-预付卡充值
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
借: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福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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