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里乙是代甲保管,属于他主占有。丙窃取手机并出售,属于自主占有。盗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故占有人不得以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的丁购买的是赃物,属于无权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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佘小会计:丁无权,因为前手也无权
2024-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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