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税务所不妥的执法行为有以下方面:


① 实施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时未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


②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有陈述权、申辩权;


③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应扣押、査封、依法拍卖或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但此税务所所扣押的商品未依法拍卖或变卖,而自行委托商店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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