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转送之日起60日内,将处理意见回复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处理期间,行政复议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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