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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给付义务是辅助主给付义务的义务,交付说明书的义务属于从给付义务。所以选项A错误。附随义务,是指根据诚实信用原则,依债的关系发展情形所发生的对相对人的告知、照顾、保护等义务。如,旅客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义务,所以选项B错误。次给付义务,是指当原给付义务在属行过程中,因特定事由发生金化而产生的义第。例如,图合同解除而产生的恢原状的义务,所以选项C正确。主给付务是债的关系所固有的、必备的并决定债的关系类型的基本义务。交付租赁物属于主给付义务。所以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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