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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事业建设费=(32.64-22.26-2.4)×3%×50%×10000=1197(元)。计费销售额是指缴纳义务人提供广告服务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支付给其他广告公司或广告发布者的含税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计税依据是含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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