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意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不强制当事人必须记载而允许当事人自行选择,不记载时不影响票据效力,记载时则产生票据效力的事项。不得转让事项为任意记载事项,如出票人在汇票记载“不得转让”字样,汇票不得转让。
相对记载事项,是指除了必须记载事项外,《票据法》规定的其他应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如果没记载,由法律另作相应规定予以明确,并不影响票据的效力。例如背书由背书人签章并记载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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