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资融资权属于应集中的权利。资金筹集应由企业总部统一筹集资金,各所属单位有偿使用。遇有部分所属单位资金存量过多,而其他所属单位又急需资金时,企业总部可调动资金,并应支付利息。企业内部应严禁各所属单位之间放贷,如需临时拆借资金,在规定金额之上的,应报企业总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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