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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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