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须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用于商业开发的建设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打卡学习
打卡打卡打卡
打卡打卡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与公司法结合 破产3年

不是免除处罚
打卡学习
加油加油加油
25年冲
注会考试交流圈
注册会计师考试交流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