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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考虑往返运费,则其计税价格为100万元=(75+10)÷(1-15%),相应的消费税为15万元=100×15%,收回物资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则其入账成本为85万元。收回物资用于出售的,则其入账成本为100万元。考虑往返运费,收回物资用于应税消费品生产的,入账成本=85+3=88(万元),收回物资直接用于出售的,其入账成本=85+15+3=10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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