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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直接用于销售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计入委托加工物资成本;如果收回的委托加工物资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为了避免重复征税,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应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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