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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加工物资,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收回后用于直接销售的,记入“委托加工物资”科目;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则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成本
=发出材料成本+不含税的加工费
=300+100=400(万元)。
收回后用于继续加工的,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
则原材料已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成本
=发出材料成本+不含税的加工费
=300+100=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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