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按照下列公式,依据合法有效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净值(扣除折旧、摊销后余额)÷(1+适用税率)×适用税率;(2)购进用于集体福利没有抵扣过进项税额,原值是含税金额,所以相应的净值需要价税分离;(3)甲企业就此设备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00-30)÷(1+13%)×13%=8.05(万元)。
评论
首赞
(0/1000)
评论
推荐帖子
加油加油加油加油加油
民与民 横向
官与民 纵向
初级考试交流圈
初级考试交流圈,一起携手努力通关呀!
写作业
(0/1000)
发布
举报
取消
确定
请完成实名认证

应网络实名制要求,完成实名认证后才可以发表文章视频等内容,以保护账号安全。 (点击去认证)

取消
确定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