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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2)该项技术转让所得:850-300=550(万元,)其中,500万的部分,免征,纳税调减500(万元);5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纳税调减50×50%=25(万元)。合计纳税调减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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