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期末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我们需要编制调整抵消分录,在编制调整分录时,有一种重要的调整分录,即在把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编制相关的调整分录(主要是投资收益的计量和利润分配两种),在把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时,必然涉及到按照股权比例计算应该享有子公司净利润的问题,那么当母子公司存在内部交易(顺流交易或者逆流交易,包含母子公司相互出租房产)的情况下,是否需要对子公司的净利润先进行调整(有重大影响的权益法下,例如控股30%,有重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当期末计算应分享被投资单位净利润时,是需要对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进行调整的)?答案是计算子公司净利润时不需要对内部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损益进行调整(这些内部交易损益是单独抵消的),但是对购买子公司时子公司的资产或者负债评估增值导致对子公司损益的影响需要进行调整。关于此问题,准则有如下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的规定,在合并工作底稿中对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由成本法调整为权益法。《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规定,确定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从准则的规定可以看出,在计算投资企业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并没有提到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相关问题,所以可以姑且认为调整子公司净利润时是不需要考虑内部交易损益的。如果从考试的角度,我们只需要记住这个规定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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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泡沫????:加油加油加油
14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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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向上:加油加油加油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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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ω'○端~:加油加油加油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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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昀玥:666666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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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情绪:加油加油打卡
18小时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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