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怎么算
城市维护建设税=(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适用税率(市区的税率为7%,县城、镇的税率为5%,不属于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3%
地方教育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2%
城建税的纳税人:承担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原规定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1994年税制改革后,改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进口货物者)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是在征税范围内从事工商经营,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下同)的单位和个人.任何单位或个人,只要缴纳"三税"中的一种,就必须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施工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修缮、装饰等业务,是营业税的纳税人,而施工企业从事工业生产,其所属预制构件厂、车间将预制构件用于企业所承包的工程等,按规定应当缴纳增值税,为增值税的纳税人.自然,施工企业也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
另外,施工企业代扣代缴营业税、增值税的,也应当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流通转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纳税环节确定在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的环节上,从商品生产到消费流转过程中只要发生增值税、消费税的当中一种税的纳税行为,就要以这种税为依据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分别规定为:市区7%,县城和镇5%,乡村1%.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区、县城、建制镇的,税率为1%.
法律依据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第二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应当按照规定扣除期末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的具体确定办法,由国务院依据本法和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四条 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
(一)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
(二)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
(三)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前款所称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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