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期延误赔偿的账务处理
答:可以计入营业外收入.
借:营业外支出--罚款
贷:银行存款/库存现金
营业外收入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净收入,主要包括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罚没利得、政府补助利得、确实无法支付而按规定程序经批准后转作营业外收入的应付款项、捐赠利得、盘盈利得等.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营业外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营业外收入,借记"现金"、"银行存款"、 "待处理财产损溢"、"固定资产清理"、"应付账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四、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根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的相关规定,合同工程发生误期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承包人赔偿后,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工期延期与工期延误的区别、及索赔方式
答:一、区别:
1、原因不同:
工期延误是施工单位组织不力或因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
而工期延期的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可以通过向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申请获得批准而增加工期的.
2、是否合理:
在不可抗力的影响下,工期延期在一定范围内,一般属于正常. 工期延误属于违约行为.
3、是否索赔:
工期延期不进行索赔和赔偿,工期延误违约赔偿计算公式为:LD=0.15C/T.(LD为每个工作日的违约赔偿金,C为原始合同规定的总金额,T为原始合同规定的项目完工时间.)
二、责任方:
工期延误:施工单位.
工期延期:建设单位、监阀单位等.
三、索赔方式:
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09)》第九条 规定:
1、 如果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约定施工,导致实际进度迟于计划进度的,发包人应要求承包人加快进度,实现合同工期.
合同工程发生误期,承包人应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并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即使承包人支付误期赔偿费,也不能免除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和应履行的任何义务.
2、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定误期赔偿费,明确每日历天应赔额度.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价款的5%.误期赔偿费列入竣工结算文件中,在结算款中扣除.
3、如果在工程竣工之前,合同工程内的某单位工程已通过了竣工验收,且该单位工程接收证书中表明的哗工日期并未延误,而是合同工程的其他部分产生了工期延误,则误期赔偿费应按照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造价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幅度予以扣减.
上述资料分别讲述了工期延误赔偿的账务处理和工期延期与工期延误的区别、及索赔方式.账务处理的时候,要通过营业外收入核算,虽是收入但不能计入营业收入.会计学堂中还有大量财会文章,欢迎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