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什么?
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必须通过资格认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185号)第二条规定,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按《目录》规定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企业(不包括仅对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进行认定的企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可按规定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2008年1月1日之前经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的企业,应重新办理认定并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方可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
对于未达到要求的,国税函[2009]185号文件第七条规定,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并停止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如果企业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目录》规定条件,采用欺骗等手段获取企业所得税优惠,或者因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不符合享受优惠条件,但未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的,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有哪些?
关于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有两种,一是查账征收,二是核定征收.
一、查账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第五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乘以适用税率,减除依照本法关于税收优惠的规定减免和抵免的税额后的余额,为应纳税额.
二、核定征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 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薄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本办法.上述特定纳税人由国家税务总局另行明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文件规定,国税发〔2008〕30号文件第三条第二款所称"特定纳税人"包括以下类型的企业:
(一)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规定的一项或几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免税收入优惠政策的企业);
(二)汇总纳税企业;
(三)上市公司;
(四)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融资租赁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金融企业;
(五)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土地估价、工程造价、律师、价格鉴证、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机构、专利代理、商标代理以及其他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
(六)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对上述规定之外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对其中达不到查账征收条件的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促使其完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达到查账征收条件后要及时转为查账征收.
以上整理的资料内容,就是我们针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的前提是什么?"这一问题的解答.不是所有的企业都能够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减计收入优惠的,如果想要享受到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还需要通过相关资格认定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