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增值税收入确认条件是怎样的?
答:《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只有在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情况下才能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
(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
(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房地产企业的营业收入要怎么确认?
答: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产预售合同所在地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应于实际收讫或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的价款确定收入额,付款方提前付款,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没有按时付款的按合同或协议日期为准.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的实现.
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帐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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