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心意

钟存老师

职称注册会计师,中级会计师,CMA,法律职业资格

2022-05-19 06:33

 [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上述表述实际上包含了三个前提条件:发生应税行为+收到钱或是签了房屋销(预)售合同而且合同上注明了付款日期(未注明的,按交房日),当然还有一个情形就是开了票给客户,当然咯,这里的发票指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不是预征阶段的零税率普票)。
  所以这里存在着几个重要的业务节点:
  ①应税行为发生日;
  ②收钱日;
  ③售房合同上注明了应付款时间(区分实际付款时间);
  ④合同上未注明付款时间的,看实际交房日(权属转移);
  ⑤开具增值税发票日
  大家记住这几个时间点,咱们后面用得上。
  什么是应税行为
  应税行为,就房地产企业而言,咱们翻译成乡间土话,大概包含了三层意思:
  1、买卖双方签署了售房合同,并且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
  2、实际交房;
  3、办结不动产权属登记手续
  从民法的角度出发,对于不动产的物权固定需要通过权属登记才能生效。但是税法和民法那是两个体系,不能混淆。从税法来说,只要合同一签订,经济行为随即发生。如果售房合同中约定了交房时间,只要这个时间一经过,就能认定为已经发生了应税行为。当然,实际交房也好,办结权属登记也罢,很明显是发生了经济行为的明证,因此后两个行为动作被界定为应税行为的发生,更是毫无争议。


来源:税屋综合 作者:税屋综合 人气:6510 时间:2022-03-08

二、湖北国税《营改增政策问题集》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纳税义务发生的前提。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以房地产公司将不动产交付给买受人的当天作为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在具体交房时间的辨别上,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约定的交房时间为准;若实际交房时间早于合同约定时间的,以实际交付时间为准。
  以交房时间作为房地产公司销售不动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主要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一是可以解决税款预缴时间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明确的问题;
  二是可以解决房地产公司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发生时间不一致造成的错配问题(如果按收到房屋价款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能形成前期销项税额大、后期进项税额大、长期留抵甚至到企业注销时进项税额仍然没有抵扣完毕的现象)。
  三是可以解决从销售额中扣除的土地价款与实现的收入匹配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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