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率征收企业清算所得税是否适用核定税率?

2019-06-10 17:23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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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率征收企业清算所得税是否适用核定税率,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是根据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详细内容会计堂小编已经在下文中为大家举例说明,欢迎大家的阅读.

定率征收企业清算所得税是否适用核定税率?

企业企业所得税的应缴税额是根据企业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使用税率为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第五条 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定率征收企业清算所得税是否适用核定税率?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问题?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5%可以是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税率7%可以使农、林、牧、渔业、制造业、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交通运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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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老师,核定定额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需要汇算清缴, 什么是核定定额征收? 不是核定利润率吗??

    国税发[2008]30号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第四条 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二)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三)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第五条 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采用前款所列一种方法不足以正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的,可以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采用两种以上方法测算的应纳税额不一致时,可按测算的应纳税额从高核定。   第六条 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七条 实行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适用的应税所得率。   主营项目应为纳税人所有经营项目中,收入总额或者成本(费用)支出额或者耗用原材料、燃料、动力数量所占比重最大的项目。   第八条 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饮食业 8-25 娱乐业 15-30 其他行业 10-30   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表样附后),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二)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   (三)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 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   第十一条 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确定公示地点、方式。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第十三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确定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改变。   (二)纳税人应依照确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纳税期间实际应缴纳的税额,进行预缴。按实际数额预缴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可按上一年度应纳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   (三)纳税人预缴税款或年终进行汇算清缴时,应按规定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时限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第十四条 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   (一)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分期预缴。   (二)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   (三)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根据本办法的规定联合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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