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预售和收入业务的会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房地产企业预售业务的会计处理为:当企业收到预售款项时,由于不符合收入的确认原则,不确认收入,而是作为负债计入预收账款,待房屋交给购买方时,再确认收入.
对于预售收入,按规定应缴纳的营业税及土地增值税等,房地产企业直接在应交税费的借方反映,销售收入实现时,再将预缴税费转入营业税金及附加.
房地产企业如何确认收入?
要确认收入,并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具体按以下规定确认:
(一)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二)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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