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如何确定?
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地字[1988]第015号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因此,贵公司的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应是房地产开发公司.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有那些?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纳税义务人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征税范围
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
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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