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开普票是看金额还是税额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使用"虚开税款数额",即虚开的增值税额为依据.
但是,在确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时,会使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涉及金额xxx元,税额×××亿元",其中的金额指的是发票上开具的金额(销售额,不含税)
所谓的虚开税款数额,是指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中的税额,而不是发票的票面数额.因为发票票面数额是价税合计总额.
认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一般有三个指标:
一是销售额,即票面开具的销售金额;
二是税额,即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款数额;
三是给国家造成的损失.一般定刑量罪是按照虚开的税款数额或国家的损失金额为依据的.
扩展资料: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二是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是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
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代开发票"的组织化运行.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只要存在虚开行为,无论金额多少,都属于违法行为,只是数额较小的话,不构成犯罪.
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缓刑适用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数额30万元以上或使国家税款被骗取25万元以上的;
(二)曾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行政处罚或判刑的;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累计5次以上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60%以上罚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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