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如何办理?
答:一、涉税事项名称、性质
(一)名称:医疗卫生机构免征增值税备案
(二)性质:非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备案.已享受减税、免税优惠的纳税人,其减税、免税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重新备案.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由县(区)国税局负责实施.
四、备案条件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卫生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规定,对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申请享受税收优惠,应符合以下条件:
1.对医疗卫生机构中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2.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直接用于改善医疗卫生条件的,3年内对其自产自用的制剂免征增值税;
3.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4.对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取得的卫生服务收入(含疫苗接种和调拨、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本市、县(区)内需申请办理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六、申请材料(需提交的材料)(以下复印件规格无要求):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原件,2份).
2.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执业许可证复印件(1份),并提交原件查验.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2.承诺办结时限:即时办结
八、备案数量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多长时间申报一次?
按免税期限申请(3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可以免征增值税的医疗服务是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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