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2020-01-02 15:34 来源:网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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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都知道,附加税其实就是随着正税一起征收的税种,附加税可以分为几种,地方教育附加就是其中的一种.那么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呢?对此,各地区所征收的时间不一样,具体还是要咨询有关部门.以下是相关的文件规定内容.

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财政部2010年11月18日公布的通知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由省级政府于2010年12月31日前报财政部审批. 也就是说,全国所以的省份,最迟从2011年1月1日起都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些省份在这之前就已经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税率各不相同(由省级税务局确定)

地方教育附加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地方政府性基金.该收入主要用于各地方的教育经费的投入补充.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各省、直辖市的行政区域内,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消费税)×2%

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

新会计准则地方教育费附加计入什么科目?

新会计准则地方教育费附加应计入"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单位执行了新会计准则,提取分录:

借:税金及附加

贷:应交税费-地方教育附加

如果单位还没执行新会计准则,提取分录: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政府性基金,专项用于发展教育事业.在广东,已明确规定,该笔收入全额纳入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按照"以收定支、专款专用"的原则,合理安排基金预算支出.

目前,由税务部门征收的与教育相关的规费包括教育费附加税和地方教育附加税.其中:教育费附加从1986年7月1日起征收,征收对象为缴纳"三税"(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目前征收标准为,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而地方教育附加,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征收及确定各自的征收标准,征收对象同教育费附加.

因此,此前全国对地方教育附加并未强制性统一,已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征收标准也不尽相同,有1%、1.5%的,也有2%的,2%为上限,开征时间也不同,比如浙江温州2006年7月就开征,税率为增值税、消费税的2%,而广东省则2010年才开征,税率为增值税、消费税的1.5%.

关于地方教育附加什么时候开始征收的问题,上述文章中会计学堂的老师做出了详细的解答,并对相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会计问题加以阐述.在会计上,地方教育附加应该计入应交税费的科目中进行核算,你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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