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业差额征税哪些可以抵扣
1、从理论上分析,有以下三种专票的开票方法:一是差额开票,A公司给B公司只开2万元的专票;二是全额开票,但是专票和普票分别开,开专票2万元,开普票8万元;三是全额开具专票。
2、公告第4条第2款规定: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上述文字, 似乎差额征税,应差额开票。
3、假定A公司给B公司提供建筑服务,价税合计收费10万元,A公司将其中的8万元分包给C公司。A公司可以按照差额2万元,作为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那么,A公司在给B公司开票时,开具价税合计10万元的普票应该是可以的,专票开具价税合计10万元的专票就不可以了。
差额征税可以抵扣进项吗?
首先,抵扣进项税额是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计算原理,如果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并符合抵扣条件,就可以进行抵扣。
那差额征税又是怎么回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8小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11小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按照上述4-10款的规定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由此,可以看出,旅游服务的差额征税,只是在计算销售额时扣除了部分费用,仍然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除了扣除的差额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其他的进项税额仍然可以抵扣。
其次,关于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开具的发票,是购买方支付增值税额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项第8小项规定:“选择上述办法计算销售额的试点纳税人,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上述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因此,旅游公司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是可以开具专用发票的,但是如果采取差额征税,不能全额开具专用发票,对于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部分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
例如,A企业是从事旅游服务的一般纳税人,选择差额征税。2018年5月共取得旅游收入43万元,其中包含向其他单位支付的住宿费9.36万元、餐饮费4.15万元、交通费2.09万元、门票费6.20万元。A企业当月购进办公家具,并取得专用发票,注明进项税额1万元。
这43万旅游收入中,只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20万元,其他的21.80万元(9.36万+4.15万+2.09万+6.20万)只能开具普通发票。
销项税额=21.20÷(1+6%)×6%=1.2万
应纳税额=1.2-1=0.2万元
差额扣除项目细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
“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
“试点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可以选择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签证费、门票费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用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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