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采购的原材料卖给废品公司是否要进项税转出?
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非正常损失,其进项税金可以不做转出处理。对于财务上已做转出处理的,可以作相反会计分录。
政策依据: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金,不得从销项税金中抵扣。
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是自然灾害损失;
二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是其它非正常损失。
实际税收征管中,自然灾害损失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有些不近情理,“其它非正常损失”范围不够明确,难以准确把握,存在争议。为此,修订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限于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公司用购进的原材料来修建厂房 进项税需要转出吗?
由于原材料用来建造固定资产,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按《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属于“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不予抵扣进项税。已抵扣的要做进项税转出处理。
公司自产的商品发放福利给职工视同销售,需要缴纳增值税。借应付职工薪酬,贷库存商品、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生产过程中产品报废,耗用的原料是否转出进项税?
1、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大白菜注-这是二种情况,看清了么)会计学堂整理的。
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又明确,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3、因此,你公司生产不合格品所产生的损失属于生产过程中的损失,而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转出处理。
多采购的原材料卖给废品公司,是否要进项税转出,这里一个关键点就是这多采购的原材料属于非正常损失,其他的大家仔细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