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房地产公司预收房款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预征时,计征依据可以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也可以不按照以下公式进行预征。
土地增值税预征的计征依据=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
如果不按照“预收款-应预缴增值税税款”作为房地产企业预交土地增值税的预征依据,则就可以按照财税【2016】43号文件第三条的规定,新项目按照“预收款÷(1+11%)”,老项目按照“预收款÷(1+5%)”,作为预征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因此,当收取客户全部房款,会计确认收入(这时可以给客户开具发票)
借:银行存款
借:预收账款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 等(这时税金冲平)
同时接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开发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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