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草消费税是如何缴纳的?
烟草消费税是指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税率11%。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凡是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卷烟的,都要按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11%的税率缴纳批发环节的消费税。
出厂销售环节:
甲类卷烟(调拨价每标准条70元以上(不含增值税)):56%从价税+0.003元/支从量税
乙类卷烟36%从价+0.003元/支从量
批发环节:11%从价+0.005元/支从量
烟草消费税计税依据是什么?
卷烟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和从价定率相结合计算应纳税款的复合计税办法,其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计税依据中销售额分别为: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卷烟的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为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具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之第七、八、九条规定)。
计税依据中销售数量具体如下:生产销售卷烟的,为实际销售数量;进口卷烟、委托加工卷烟、自产自用卷烟的,分别为海关核定的进口征税数量、委托方收回数量、移送使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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