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
财产租赁所得是指个人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财产租赁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定额或定率减除规定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定额减除费用800元;每次收入在4000元以上的,定率减除20%的费用.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适用20%的比例税率.
1、在确定纳税人出租财产取得财产租赁所得,计算征税时,除可依法减去规定费用和有关税费外(提供完税缴款凭征),并准予扣除能够提供有效、准确凭证,证明由纳税人负担的该出租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允许扣除的修缮费用,以每次800元为限.一次扣除不完的,准予在下一次继续扣除,直到扣完为止.
2、在确定财产租赁所得的纳税人时,应以产权凭证为依据.无产权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人.如果产权所有人死亡,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该财产出租而有租金收入的,以领取租金的个人为纳税人.
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问题》(财税[2000]125号)的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10%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财产租赁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公式为:
1、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有关税费-修缮费用-800)×适用税率
2、每次(月)收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月)收入额-有关税费-修缮费用)×(1-20%)×适用税率
(注:以上公式中,凡没有发生修缮费用或发生修缮费用而不能提供有效准确凭证的不予扣除.)
上述文章就财产租赁的问题阐述了其定义以及相关的规定,并说明了财产租赁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以上就是文章的全部内容了.感谢您的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