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利润额如何计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99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当年实际利润据实分季(或月)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对开发、建造的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在未完工前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规定的预计利润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利润额,计入利润总额预缴,开发产品完工、结算计税成本后按照实际利润再行调整。
因此,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可以参考如下:
预计利润额= 按照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当期毛利额-相关的期间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
而如是以前期间销售的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本期符合会计收入确认条件的,应结转为本期营业收入。由于该部分收入在以前期间收款时已按税法规定将纳税调整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进行纳税调减就会重复纳税,故应将其调整。
因此,其相关的计算公式可以参考如下:
销售的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特定业务计算的纳税调整额=销售未完工产品转完工产品确认的销售收入×预计计税毛利率—转回实际发生的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利润额的计算,相信您现在有应该明白了。更多会计知识,尽在会计学堂文章的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