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方法
具体如下:
(1) 根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 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 483号)的规定:
①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 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被投资企业对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企业的累计 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应冲减投资成本;超过投资成本的部分,视为投资方企业的股 权转让所得,应并人企业的应纳税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②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 投资方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
③ 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投资损 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 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 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9号)暂不 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企业整体资产转让、整体资产置换、合并和分立 等改组业务中,取得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的企业,应将所转让或处置资产中包含的与补价或非股权支付额相对应的增值,确认为当期应纳 税所得.
(3) 企业发生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 118号)第四条第2款规定转让企 业暂不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的整体资产改组,接受企业取得的转让企业的资产的成本,可以按评估确认价值确定,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4) 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 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人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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