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购报废车辆增值税发票?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及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可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
然而,报废汽车实际上并不属于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因为,在将报废汽车交售给回收企业前,应先在车辆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报废注销手续,此时该车辆在性质上已不属于单位的固定资产。另一方面,根据《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报废汽车的收购价格,按照金属含量折算,参照废旧金属市场价格计价。也就是说,从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角度看,收购报废汽车是收购废旧物资。
因此,该单位处置报废汽车不能适用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简易征收办法,而应该按其适用税率或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如果该单位是一般纳税人,应当按照适用税率17%缴纳增值税,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则应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机动车发票如何抵扣认证?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1、工作中,发现部分纳税人因开票错误,造成无法认证抵扣,造成了经济损失,一般损失都有几万元。
2、纳税人购车时要正确取得可以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专用发票”,否则无法认证抵扣!
3、开具发票时,“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处必须填写“纳税人识别号”,否则无法认证!纳税人上完牌照后,相应发票无法退回作废重开,纳税人将自己承担损失。
4、为确保万无一失,建议纳税人购车后,先持抵扣联认证,认证通过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等8省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3号)附件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列资料填表说明第六项“《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规定,本表反映纳税人在《附列资料(二)》“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本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分别填写。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填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因此,上述公司应将已经认证抵扣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进项抵扣税额,填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情况抵扣表》增值税专用发票栏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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