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运营期收入如何做会计处理?
答:按相关会计制度规定,上述公司自建工程发生的支出,应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在建工程试运行期间发生的费用,借“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贷“银行存款”、“原材料”等科目。
试运行期间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借“银行存款”、“库存商品”等科目,贷“在建工程(待摊支出)”科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试运行取得的收入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在建工程项目,在达至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试运转过程中取得的产品销售收入,应冲减工程成本。
但是在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时应把这笔收入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因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32号)规定:“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予以征税,而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有抵触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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