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S店上牌费用怎么做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五十八条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由于车辆牌照费是汽车达到预定用途前发生的支出,符合上述规定,因此,可以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
4S店收到厂家返利如何作帐?
关于汽车经销企业收取返利的事项,税务方面已有明确的政策。国税发[2004]136号文《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给方收取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如下:
(一)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部分收入,按照以下原则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1、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且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的收入,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治理费等,不属于平销返利,不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应按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2、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与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利收入,均应按照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二)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收取的各种收入一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应冲减进项税金的计算公式调整为
当前应冲减进项税金=(当前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率
八、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以及其他会计政策,遵循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与相关税务政策,汽车经销企业对收取汽车生产企业的返利进行如下会计核算:
(一)科目设置汽车经销企业设置使用“库存商品——折扣”科目,用于核算收取和转销的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收入。
(二)收取各种返利的会计处理
1、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如广告促销费、形象反利、硬件设施返利等,附给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并按5%计算缴纳营业税,作会计处理如下:借:银行存款(或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贷:其他业务收入应交税金——营业税
2、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汽车(发票列示的正数)库存商品——折扣(发票列示的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3、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汽车生产企业未在随货物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中以负数列示,而在销货清单中以负数列示,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汽车(销货清单列示的正数)库存商品——折扣(销货清单列示的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发票列示的增值税合计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借方科目正负相抵数)
4、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折扣,所收取的折扣由汽车生产企业单独开具负数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
5、汽车经销企业收取汽车生产企业与汽车销售量、销售额挂钩的各种返利,附给汽车生产企业开具的普通发票,作会计处理如下:借:库存商品——折扣(负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负数)贷:预付账款——某汽车生产企业(负数)(税金的计算采用国税发[2004]136号文中的公式)
(三)每月转销“库存商品——折扣”的核算
1、当月应转销“库存商品——折扣”金额的计算当月应转销折扣金额=[(月初库存折扣+当月增加折扣)/(月初库存量+当月购进量)]×当月销售量
2、会计处理借:主营业务成本(负数)贷:库存商品——折扣(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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