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捐赠实物的会计处理?
(1)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规定,年度利润总额,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大于零的数额。根据新会计准则,利润总额=营业收入-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及附加-营业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资产减值损失+公允价值变动收益(或减变动损失)+投资收益(或减投资损失)+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
如果企业捐赠前会计利润为200万元,捐赠60万元(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捐赠后会计利润为140万元,可扣除额为16.8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假设没有调整项目)为123.2万元。假如捐赠前会计利润为80万元,捐赠100万元后,利润变成亏损20万元,这样就不能满足“大于零的数额”这个条件,捐赠额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应按80万元(假设没有调整项目)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于形成的20万元账面亏损,也不能用于弥补亏损。
(2)捐赠时,必须通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或者通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会同民政部联合审核确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税务和民政部门确认予以公布,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进行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10号)公布了148家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而对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公布的名单,则需要在本地查询。
(3)捐赠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的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4号)要求,应取得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印制的公益性捐赠票据或者《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收据联,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企业捐赠的会计分录怎么做?
第一步是视同销售:
借:营业外支出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缴增值随(销项税额)
第二步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贷:库存商品
在不同的学习阶段完成不同的学习内容,以上就是会计学堂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企业捐赠实物的会计处理,若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联系窗口答疑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