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转租可否扣除租金差额纳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房屋转租不属于差额计算营业税的范围,应按全部转租收入计算缴纳营业税。
差额征税的有效扣除凭证有哪些?
(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2)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3)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5)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纳税人取得的上述凭证属于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营改增”差额征税是原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的延续,指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在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有效凭证后,按照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和可扣除的价款的差额征收增值税的一种征税方法。
“营改增”差额征税应做到合法、真实、完整,即准予扣除项目必须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属于实际发生并能提供合法有效凭证,以清单形式逐笔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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