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金额是怎样确定?
答:企业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果发生了交易费用也要计入初始确认金额,也就是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确认金额等于公允价值加上交易费用。
初始计量的总原则:
①按公允价值和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入账金额,也就是付出的购买债券的价款和相关的交易费用之和。正因为初始入账金额和债券的面值不一致,所以需要“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科目进行调整。
②付出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计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或者“应收利息”。
结合分录明确一下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计量:
借:持有至到期投资——成本(面值)
应收利息/持有至到期投资——应计利息
贷:银行存款(注意:交易费用)
持有至到期投资——利息调整(可借可贷)
持有至到期投资提前处置时怎么处理?
企业将某项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后,可能会发生到期前将该金融资产予以处置或重分类的情况。这种情况的发生通常表明企业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意图。
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予以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内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时,则企业在处置或者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此种情况主要包括:
(1)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2)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3)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4)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做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5)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实务工作中的棘手问题要多多学习探讨才会有进步,对于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初始金额是怎样确定的问题你是否已经掌握了呢?如果想获取更多相关知识,快来会计学堂一起学习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