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如何入账?
答:开办费是管理费的明细科目,核算内容包括一个企业的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等支出。开办费通常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企业筹建期间发生的专家评审费、咨询费属于“开办费”范畴,发生时应当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期末转入本年利润后无余额。
同时,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支付专家的评审费时,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筹建期费用能否作为亏损在以后弥补?
一、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
)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
二、筹建期费用的会计准则规定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财会[2006]18号)附录“会计科目与主要账务处理”中,对有关“管理费用”科目的核算内容及主要账务处理的规定,开办费在会计处理上可以不再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而是直接将其费用化,统一在“管理费用”会计科目核算,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因此,企业发生的开办费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如果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自支出发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摊销,摊销年限不能低于税法规定的3年。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不得作为亏损弥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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